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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 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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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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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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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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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 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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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 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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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 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 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 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 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 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 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