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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 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 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 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 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 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 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 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十七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 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 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 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 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 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 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 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