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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 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 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 外,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令其限期辦理 水權登記。 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 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 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 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 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 升以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免為水權 登記者外,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 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 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外,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令其限期辦理水權登記。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 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 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第四十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為臨時 三、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 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 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 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 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三、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 5.
    題: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水井之深度係根據含水層之位置及厚度決定,為得最大容 許水位洩降及較高之比出水量,水井通常開鑿至含水層之底部或相當深 度。即假定水井抽水 時,水位不致降低至濾水管頂以下,因總抽水量為容許水位洩降與 出水量之乘積為最大值,最佳濾水管長度應為飽和水層厚度之1/3~ 1/2。0 坡地保育篇 (2)速度比: 即每1m之揚程出水量時每分鐘需要之轉速。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 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 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 外,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令其限期辦理 水權登記。 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 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 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 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 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 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 外,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令其限期辦理 水權登記。 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 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水水權登 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 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 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 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 一百公升以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 免為水權登記者外,主管機關應訂 定計畫令其限期辦理水權登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 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其屬於地下 水水權登記者,應根據各地地下水 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 井距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