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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於依本條 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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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 區。 第九條 前條農民集居聚落,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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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 區。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 區。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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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 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會議地點: 捌、 會議目的:議決社區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 分區。 陸、 議決農民集居聚落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 分區。(出席成年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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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依本條 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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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依本條 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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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依本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 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 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 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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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 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 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 區。 第九條 前條農民集居聚落,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