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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 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於辦理 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 612 河川管理辦法 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 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 及公法人不在此限。 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 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 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 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 文件。 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申 請施設建造物屬使用期限至使用功能 消失為止者,得免收前項保證金。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 水利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 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 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 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 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 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 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 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 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 文件。 第十五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 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 交通運輸、郵政、電信、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 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文件。 第十五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 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 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 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 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 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 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 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 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 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 交通運輸、郵政、電信、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 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 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 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 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 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 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 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 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 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 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 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 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 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 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 交通運輸、郵政、電信、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 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 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 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 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 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 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 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 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 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 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 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 交通運輸、郵政、電信、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 以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 農田水利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 公共設施重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 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 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 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 事業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 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 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 取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 許可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 護管理文件。 第十五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 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 區之交通運輸、郵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