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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六條 保證金之保管,應依公庫法及 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 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 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應公告之;自 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 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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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機關所收押標金票據,應繳存代理公庫銀行代收。但決標後得以原票據當場退還未得標之廠商。機關所收押標金票據,應繳存代理公庫銀行代收。但決標後得以原票據當場退還未得標之廠商。機關所收押標金票據,應繳存代理公庫銀行代收。但決標後得以原票據當場退還未得標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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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保證金之保管,應依公庫法及 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 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 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 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第四十一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 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 第六條 保證金之保管,應依公庫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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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保證金之保管,應依公庫法及 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第六條 保證金之保管,應依公庫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第四十一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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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保證金之保管,應依公庫法及 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 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 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 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第四十一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 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 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 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 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第四十一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 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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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 八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 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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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保證金之保管,應依公庫法及 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 278 行政罰法 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 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應公告之;自 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 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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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保證金之保管,應依公庫法及 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 324 行政罰法 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 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應公告之;自 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 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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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條 保證金之保管,應依公庫法及 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 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 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應公告 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 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