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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四十三條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居民 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 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 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 收,並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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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 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 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 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 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 信用卡公司。 第四十四條之二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貼。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 十六、人造或合成纖或其中間物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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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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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 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 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 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 用卡公司。 十六、人造或合成纖或其中間物之製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 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 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 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 用卡公司。 十六、人造或合成纖或其中間物之製 368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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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之二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 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 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 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 計收,並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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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之二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 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 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 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 計收,並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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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四條之二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 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 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 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 應免予計收,並由中央政府予以補 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