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2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5秒
-
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十六條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 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農業企業機構、 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 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 所有權人。 第十七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休閒農場經營 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 月十日修正施行前,(※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 農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 □法人: □農民團體:基地範圍內有既有農舍或於經營計畫書規劃興建農舍者: □休閒農場經營者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六條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 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 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場 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 權人。 第十七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 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且 應符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