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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三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 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 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 為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 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共設施 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 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而就 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於協議期日 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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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 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 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 為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託行 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共設施 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 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而就 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於協議期日 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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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 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 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 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 知為侵害行為之所屬公務員或受委 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公 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 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 損害,而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 於協議期日到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