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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公開 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 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 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三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 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 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 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確保依法行政之原 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 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 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 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應依公平合理之原 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 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 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三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確保依法行政之原 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 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 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 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應依公平合理之原 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 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 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 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 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 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 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公開 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 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 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 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三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 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 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 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公開 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 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 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 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三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 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 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 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公 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 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 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 定本法。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 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 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 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三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 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 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 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