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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四) 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 區或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 依水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地下 水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或取 得合法水源證明。 (五) 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是否位屬經濟部公告之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或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如是,應依水利法、水利法施行 細則、地下水管制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或已取得合法 水源證明。 □無涉 □符合 □不符合,某一地區地下水超抽致影響地下水資 源永續利用、海水入侵或地層下陷, 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 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定程序、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海水入侵或地層下陷, 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 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定程序、 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 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 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一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之 水權,主管機關得予限制、變更或廢 止。關為防止某一地區地下水超抽致影響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海水入侵或地層下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某一地區地下水之超抽所引起之海水入侵或地盤沈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之水權,主管機關得予限制、變更或撤銷。 第四十八條 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水利法 283 入侵或地盤沈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 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 制辦法, 前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之水 權,主管機關得予限制、變更或撤銷。 第四十八條 防水、超抽所引起之海水 水利法 283 入侵或地盤沈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 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 制辦法, 前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之水 權,主管機關得予限制、變更或撤銷。 第四十八條 防水、管機關為防止某一地區地下水之超抽所引起之海水入侵或地盤沈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5.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作業手冊【出版年份101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 位於河川區域、地下水管制區、洪水平原管制區、水道治 理計畫用地範圍。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某一地區地下水超抽致影響地下水資 源永續利用、海水入侵或地層下陷, 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 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定程序、鑿 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 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 關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之 水權,主管機關得予限制、變更或廢 止。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某一地區地下水超抽致影響地下水資 源永續利用、海水入侵或地層下陷, 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 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定程序、鑿 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 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 關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之 水權,主管機關得予限制、變更或廢 止。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止某一地區地下水超抽致影響地下 水資源永續利用、海水入侵或地層 下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 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 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 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 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 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 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一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 之水權,主管機關得予限制、變更 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