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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 款及第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 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 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 之二十。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義務作必要之規定。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第四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 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 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 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 積、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 之二十;第四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 積,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 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 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 積、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第四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
  • 4.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 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 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 作必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