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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 款及第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 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 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 之二十。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義務作必要之規定。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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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第四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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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 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 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 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 積、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 之二十;第四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 積,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 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 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 積、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第四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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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 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 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 作必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