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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 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 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 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 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 移出容積訂定方式、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公告時,主 管機關應同時函送當地都市或非都市 計畫機關配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為河 川區。其有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者,並得邀請都市或非都市計畫及其 地政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 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 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 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