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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辦理土地重劃、局部交換或協助農民 購地,並輔導農民合作經營、共同經 營或委託經營。 第十四條 政府為實施山坡地保育、利 用,興建公共設施之需要,主管 機關應辦理整體發展規劃,並擬訂水 土保持細部計畫,輔導農民實施。 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 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 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 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該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 農村再生條例
  • 1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辦理土地重劃、局部交換或協助農民 購地,並輔導農民合作經營、共同經 營或委託經營。 第十四條 政府為實施山坡地保育、利 用,興建公共設施之需要,主管 機關應辦理整體發展規劃,並擬訂水 土保持細部計畫,輔導農民實施。 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 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 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 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該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 30 農村再生條例
  • 1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辦理土地重劃、局部交換或協助農 民購地,並輔導農民合作經營、共 同經營或委託經營。 第十四條 政府為實施山坡地保育、利 用,興建公共設施之需要,得徵收 或收回左列土地:機關應辦理整體發展規劃,並擬訂水 土保持細部計畫,輔導農民實施。 山坡地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 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第二十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 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 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 頃。 則 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 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該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同意,並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 14.
    題:
    水土保持單元叢書系列【出版年份108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治山防災構造物巡檢之「工作通道」, 同時也能作為農民取水、避難之安全通道。具有開創 農村新風貌、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民收益和縮短城鄉差距等功能,是 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的重要基層設施,並以低矮化多 階砌石護岸成為螃蟹棲息空間,解決農民佔耕並還地於河道,順應地形,減少土方 挖填及河床擾動,可以 保全農田面積約50公頃並維護農民植樹及柚子收益,降低颱風豪雨所造成損失。 (十七)供灌對象:區分為對象包含一般農民及農業企業,可以透 過訪談地主及鄰近住戶,並配合現地輸水管線布置掌握供 灌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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