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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 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 機關應參照行政區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 用補償金予甲方。第十條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 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 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 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 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人身自由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 管理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