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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應撤 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 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 原核准範圍以外者。 第四十七條 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