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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發是項證明文件免徵規費。 前項證明文件之核發,主管機關 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水庫管理機關該使用 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 規費。 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 地號時, 四、行政規費繳納收據。 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 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 人所有者, 持原許可書、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 影本及行政規費繳納收據,依原使用 許可範圍及方式向管理機關申請展 期,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 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 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 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