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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 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 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 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 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書面 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 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書 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 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 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 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