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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生態保育 設施 △△△△生態保育設施為生 態池、生態污水處理 池等設施。 二十、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具有危 害安全之虞者(如生態池、埤塘、 滯洪池等),執行機關應依現況 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警告標示(如 圍籬、 生態池及埤塘:除考量安全 性及警示設施外,應特別注 重其不透水層施作是否確 實。 (二十)埤塘、生 態池 每座 1.池頂周長未達50公 尺,誤差為設計尺寸之 1%;50公尺以上未達 200公尺,不得超過1公 尺;200公尺以上不得 超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