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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3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災害處理協助項目 及程序規定.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 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 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 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土石流警戒預報之解除 疏散路線與避難處所選定 防救災資源建檔 依據地方政府提供之保全住戶名 冊建檔 民眾疏散避難與收容 以自動語音系統聯繫建檔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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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確立未來發展共識,並建置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工合作及督 導機制。同時由政府以由上而下方式協助,本推動小組召開 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本工作小組召開會議 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地方政府或人民申請事項。 7.本計畫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是否已妥予處 理?意年限等事宜作規範,其適用於由本局暨所屬分局興建、委託 或補助地方政府興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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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徵詢相關單位意見 該計畫(草案)研擬完成後,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應就初稿內容徵詢「同一地方政府之政府 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營建、經濟 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 相關業務單位」 由於部分環境敏感地轄管 權責非直接隸屬直轄市或 地方政府主管業務,例如河 川區、洪氾管制、洪水平 原、區域排水等,仍應向中 央相關主管機關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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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5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 序規定.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 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 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 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不但可提供相關單位之 規劃治理參考外,亦可提供地方政府對於土石 流潛勢溪流資料進行自主管理及運用,以做為 各級政府及民眾進行土石流防災相關工作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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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6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 序規定 .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 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 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 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新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除可供相關單位 規劃治理參考,亦可提供地方政府對於土石流 潛勢溪流資料進行自主管理及運用,以作為各 級政府及民眾進行土石流防災相關工作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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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6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災害. 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 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 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 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 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再行 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 令之限制。新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除可供相關單 位規劃治理參考,亦可提供地方政府對於土石 流潛勢溪流資料進行自主管理及運用,以作為 各級政府及民眾進行土石流防災相關工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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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工程設計時擴大民眾參與,除辦理說明會邀集地方政府及居民參加,以瞭解需 求外,審查時亦邀請NGO團體參與,各方意見充分討論,讓工程更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