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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 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 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 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不得有故意報廢堪用且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物或 遲延辦理報廢手續等情事。分別依規定 程序辦理發包、訂約及公 告土石標售等手續。 (二) 監控管理措施,應包括清 疏基準樁與界樁之設立、 清疏採取之定期檢測、其作業 程序如下: 執行機關於完成訂約作業 手續後,應於適當地點設立單 一出入口管制站、洗車設備及 影像監控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