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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持之處理與維護 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 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 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納及 保管運用辦法,准並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經 營或使用行為,依本法之規定應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保持處理與維 護及相關安全措施下,得繼續其開 發、經營或使用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 六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治理或經 營、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費用在新臺幣二千 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