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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 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持人,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 為代理人, 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 人,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決議時,主持人得請委員以 外之相關人員暫時離席。 本小組委員就審議事項,認 有利害關係者, 第五十七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 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 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 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 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第五十九條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