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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其中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關於退撫給與之 領受人資格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定期退 撫給與領受人資格查驗作業時程及相關事宜。 第四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 領受人之領受資格查驗作業,規定如 下: 一、每月月底以前,由舊制發放機關至 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 受人之領受資格查驗作業及時程。 二、考量本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每月十日後,至退撫整合平 臺查驗領受人資格,如有疑 義者,應進行查證,確認領 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 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