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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 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規定,社區居民委員會具有基層政 府行政管理職能,相當於村級行政組織,自屬兩岸條例 第33條第2項及陸委會93年3月1日公告禁止任職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68條第3款參 照),其承擔相當於基層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可謂「準行 政化組織」;再參諸大陸地區自改革開放以來,可認大陸地區之居民委員會具 有基層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性質上相當於村級行政組織, 自屬於陸委會93年3月1日公告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 第2項規定之政治性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