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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務人員之遺族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 項規定,審定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而終身給卹者,應於每年十二月檢同稅 捐機關出具之前一年度所得資料,送交 發放機關,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 發放當年度法定基本工資。或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依本法第 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審定因身心障礙且無工 作能力而終身給卹者,應於每年十二月檢同稅 捐機關出具之前一年度所得資料,送交發放機 關,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發放當年度法 定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