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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 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其 第33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 構,不得擔任經陸委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陸委會93年3月1日公告附件「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法 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公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性質涉及對台工 作、對台研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係考量國家安全之重大性與不可回復 性,經評價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 陸地區黨務、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