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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定期退撫給與 及優存利息等權利之請求權時效,應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停止領受退休 (職、伍)給與之權利,俟其 經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許可 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 恢復。居住 大陸地區期間,暫停其領受 退休(職)給與之權利,俟 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住 時,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 請領權利。 第五條 退休(職)公務人員 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停止其領受月 退休(職)給與之權利。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知悉有前項情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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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㈠按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中華民國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 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㈡參據司法院釋字第497號及第618號解釋意旨,人民之自由權 利固受憲法之保障,惟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權衡個人私益 所受影響,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要件者,立法機關得以 法律為適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