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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對被上 訴人及選定人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萬元。 ㈡被上訴人及選定人均不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 金。(第2項)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3年之公務員,違反第33條第2項規定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不具備前2項情形, 違反第33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