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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期間尚應受社區之指揮監督,遵守工作或 紀律上要求;又上開工作內容均有助於促進社區物質文 明、精神文化建設之發展,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2項所定社區居民委員會「辦 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鼓勵臺灣地區民眾赴陸擔任 系爭職務,可謂「31條惠臺措施」(正式名稱為「關於促 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之一環,然陸方 對我統戰本無所不在,若未具體審視其手段對臺灣地區究 竟有何不利影響,即一概禁絕臺灣地區人民從事系爭職務 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