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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學生修 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 則,惟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其 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大學 訂定,報教育部備查;及本法第五十 二條規定,亡故公務人員之已成年且 在學就讀之子女,得繼續給卹至取得 學士學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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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正本:國家安全局、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務部調查局 副本:2022-10-2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