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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亡故退休人員或亡故公務人員之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遺族,以 及亡故公務人員之已成年且在學子女每年請領遺五條第三項規定,審定因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而領取遺屬年金者,或亡故公 務人員之遺族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 項規定,審定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而終身給卹者,應於每年十二月檢同稅 捐機關出具之前一年度所得資料,休人員或亡故公務人員之身心障礙 且無工作能力之遺族,每年請領遺屬 年金或月撫卹金之應備證件及相關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 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 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 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