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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二) 中國大陸社區居民委員會為陸委會禁止公告之村級行 政組織,當事人擔任專職職務,專職擔任社 區主任助理職務,該職務隸屬中國大陸居民委員會,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 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規定,社區居民委員會具有基層政 府行政管理職能,相當於村級行政組織,自屬兩岸條例 第33條第2項及陸委會93年3月1日公告禁止任職之 具政治性機關(因系爭職務屬於社區居民委員 會之職務,而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大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 基層組織,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