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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領受人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 住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 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 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 考量領受人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領 受人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二 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改 領一次退休( 第十三條 領受人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依本 法第七十二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二十六條,及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 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 給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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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109年度上字第1056號判決及判決摘要,請避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案。 擔任社區主任助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裁處10萬元罰鍰(詳判決全文)。被選定人)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48號附表所示各字號之裁罰處分(下合稱 原處分),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及第90條第3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