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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 民委員會組織法」等規定,社區居民委員會具有基層政 ㈡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 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款、依附於工作單位並由單位 進行各項社會服務的提供與管理的城市居民,乃大量脫離工 作單位的控制,當局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因而弱化,並進一步彌補單位解體後所喪失的社會監控功能,城市的社 區居民委員會乃逐漸取代國有企業與人民公社,精神文化建設之發展,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2項所定社區居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