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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對臺統戰工 作」、「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等三原則之情形,並 非違規行為之成立要件或處罰要件。 正本:國家安全局、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成員,即構成 違反規定 立法者考量國家安全之重大性與不可回復性,經評價臺 灣人民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體危險犯或實害犯之立法體例,將致生妨害國家安全或 利益之虞或發生實害,列為違規行為之成立要件或處罰行政法院無從於具體個案以該違規行為未致生妨 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或發生實害為由,而排除兩岸條 例第3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