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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兩岸條例乃依據憲 法增修條文第11條授權而制定,其第33條第2項規定 臺灣人民不得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其 成員,係為確保臺灣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憲 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與憲 法增修條文第11條無違,亦無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