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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考量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 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定期退撫給與 及優存利息等權利之請求權時效,應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辦理,族或服務機關應儘 速通知發放機關及 臺灣銀行,分別停發 退撫給與及優惠存 款利息。劃線支票或購買以 本會為受款人之郵 局匯票掛號檢送本 會繳回溢領金額;逾 期未繳回者,依行政 程序法規定加計不 當得利之利息,再次 通知於三十日內繳 回;若逾期仍未繳 回,自期間屆滿之次 日起,依行政執行法 規定,移請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各分署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