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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第2項)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3年之公務員, 違反第33條第2項規定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團體之職務或為 其成員,即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之規定, 其不具該條例第9條第4項身分,亦非現職及退離職未滿3 年之公務員者,自應按同條例第90條第3項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