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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具體之陸方統戰措施的目 的,難認有何「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需要保護,而非必 01 02 11 12 13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參據司法院釋字第497號及第618號解釋意旨,人民之自由權 利固受憲法之保障,惟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權衡個人私益 所受影響,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要件者, 具體之陸方統戰措施的目的,難認有何「特別重要之公共 利益」需要保護,而非必採取全面禁止臺灣地區人民從事 系爭職務不可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