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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一、本條參照原發放要點第三點第二 款、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明 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發放要點 第三點 發放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二)定期辦理以下查驗工作: 一、 本條參照原發放要點第三點第三款 及第四款規定,明定發放機關使用退 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 二、 第一項參照原發放要點第三點第三 款規定,明定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 人於退撫整合平臺辦理領受人資料並未直接使用退撫整合平臺;爰 參照原發放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 定,於第二項明定,發放機關應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