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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行政透明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幕僚單位認為有異常,需要進行稽查,經簽奉署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可者。年度稽查作業預定於10月前辦理完成為原則,由幕僚單位 排定期程後,另行通知受稽查單位。(三)幕僚單位由農村規劃組及秘書室擔任。(四)每年召開一次稽查小組會議,本署主計室、政風室及相關業 務單位(六、稽查方式(一)由幕僚單位通知受稽查單位提供稽查案件相關書面資料及 電子檔,彙整後分送稽查委員先行核閱。(二)由幕僚單位辦理稽查作業,以辦理書面稽查為原則,必要時 得採實地稽查,受稽查單位應協助或配合準備場地或人員支 援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