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82秒
-
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本類別設施面積與其他類別設施 面積加總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興建後 應有放苗之養殖事實及收成實績。 (二)得附屬設置室外生態循環處理池 或蓄水池,面積不得超過該養殖場 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三、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 (一)應在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許可 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並檢附各項 設施之平面圖及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