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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應於十日前向用人組織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本人自願離職時,應於十日前向用人單位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十、 本人自願離職時,應於十日前向用人單位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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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31
- 內容:
- 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十三) 用人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並於離職當日 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 (十三)用人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工作:應於十日前向用人組織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應於十日前向用人組織提出,並於離職當日前,將保管之事物完成移交及辦妥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