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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流籠纜 線設施 限點狀使用,並限供運送林產物 使用,不得載運人員,且須依照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物設置 一、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 規範」設立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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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三 現場未有阻斷灌溉、排水系統等情事,或未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三 現場未有阻斷灌溉、排水系統等情事,或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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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因取得用地、拆遷障礙物、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溉水路等致工程無法進行者。 (二) 拆遷障礙物遭遇抗爭。 (三) 建照申請尚未核准。 (四) 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排水路、瓦 斯、油管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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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5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A1 A2 □5.5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A1 A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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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地做為材料堆置場使用,不得已時,得拆除該地上現存障礙物。 因適用前項而受損害者,得於使用或拆除後三土地做為材料堆置場使用,不得已時,得拆除該地上現存障礙物。 因適用前項而受損害者,得於使用或拆除後三個月內,地做為材料堆置場使用,不得已時,得拆除該地上現存障礙物。 因適用前項而受損害者,得於使用或拆除後三個月最遲應於5日前;或要求拆除土地現存之障礙物時,最遲應於15日前,通知該地點或該障礙物之所有人。該所有人不明,或所有人住所不明時,則應通知該土地之鄉鎮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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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七、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物料、人工、土地之徵用及障礙物之拆除。八、其他第三十八條所定事項之查報、制止或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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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緊急水土保持處理之徵用物料、人工、土地急及拆除障礙物)第二十六條 為保護公共安全,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主管機關得就地徵用搶修所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除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