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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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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母岩性質: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規定詳加判定。現場查定作業受現場地形、地貌等天然條件限制者, 平方公尺,經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依法供農作、 平方公尺,經確認屬山 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依法供農作、 畜牧、 平方公尺,經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 ( 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
  • 2.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3-07-31
    容:
    一般山坡地:依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調查特定水土保持區 範圍內一般山坡地使用狀況及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需要。一般山坡地:依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調查特 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內一般山坡地使用狀況及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需要。一般山坡地:依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調查特 定水土保持區範圍內一般山坡地使用狀況及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需要。
  • 3.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8-06
    容:
    林、漁、牧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原則如下:一、應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結果合理利用,不得超限利    用。二、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別及水土保持處理情形。       第 七 
  • 4.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宜農宜牧山坡地之界定)第七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宜農、宜牧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訂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查定之宜農牧地。
  • 5.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十二條 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者,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宜林地水土保持)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附件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6.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第四條 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stella3207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以農水保字第一○六 一八五七七七九號令訂定發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下稱本標準),並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一條本標準依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 7.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第 二 章 農業使用(可利用限度查定)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第一項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