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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4-27
- 內容:
- 保育、灌溉用蓄水池使用超過十五年者,或其受益面積無重複者。(二) 滯洪、灌溉用挖式農塘使用超過三年,需清淤或改善者。 農地水土保持、排水溝系統、道路系統使用超過十年者,或申請施作地點無重複者。(四) 水土保持植生申請施作地點無重複者。曾受領補助且使用年限尚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土地,倘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補助項目毀壞或功能受損而需重新施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