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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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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稅捐稽徵處、國稅局或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登記資料上註記,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第二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通知該管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
  • 2.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並得作為免徵贈與稅使用 (請擇一勾選) □免徵遺產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 □免徵贈與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法定用途,申請人應確認申請目的並於本申請書之辦理選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並得作為免徵贈與稅使用 □免徵遺產稅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 □免徵贈與稅 (前開農業用地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者,應符合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相關規定。
  • 3.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第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 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 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 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 繳(免)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 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 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 4.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 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 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 定原住民保留地。 (三)實務上原住民有依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 條第四項規定,以原 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 稅、贈與稅而移轉登 記為國有之情形,爰 增列抵繳稅款之例外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