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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1-06
- 內容:
- 辦理維修補強作業;農路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之標誌、標線、跨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針對農路或地方政府維護管理之道路,因橋涵設施通洪斷面不足易阻塞淤積等影響交通安全的瓶頸路段改善。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農路設計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達3以上,辦理維修補強作業;農路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之標誌、標線、跳動路面、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農路設計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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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全場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四、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不得夾雜袋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完整之土地:(一) 場內有寬度六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寬度六公尺以下道路毗鄰二公尺以下水路通過,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二、場域有妨礙農田灌溉、排水功能,或妨礙道路通行。三、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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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三、因私人開發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或私設通路,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二十為計算基準。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既成道路並具公用地役關係證明,以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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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農舍坐落之該筆或數筆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該道路寬度十棟至未滿三十棟者,為六公尺;三十棟以上未滿五十棟者,為八公尺。並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一) 農舍用地面臨經都市計畫法或相關法規公告之道路者,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八公尺以上建築。(二) 面臨前目經公告之道路、現有巷道其寬度未達八公尺者,其退縮建築深度至少應為該道路、現有巷道之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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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七) 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八) 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六) 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之所需用地。(三) 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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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五、妨礙道路通行。六、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七、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池或水禽飼養用水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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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三、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 十一 現場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註三) 建設(工務) 八 現場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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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五)妨礙道路通行。(六)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七)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用地得作為建築使用之土地(註3-6) □符合 □不符合,理由: 24 申請用地不妨礙現有道路之通行 □符合 □不符合,理由: 25 申請之農業設施哪幾項屬建築法規定之建築物 26 申請農業設施依建築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 □符合 □ 不符合 , 理由 : 21 申請用地不妨礙現有道路之通行 □符合 □ 不符合 , 理由 : 22 申請之農業設施哪幾項屬建築法規定之建築物 23 申請農業設施依建築法第四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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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三) 土地應臨接道路,或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私設通路之寬度,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位屬非都市土地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者,該連接通路應一併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 6. 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一)活動與設施管理 說明用地變更使用之範圍內有關地區之指示、標誌、道路、步道、停車場、涼亭、桌椅、公廁、垃圾箱、植栽美化、污水、廢水等設施之維護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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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 農場土地為道路、溝渠、溪流、其他土地分割。 輔導辦法#10‧1 □ 於溝渠、溪流自行架設橋樑、 項目 適用法規 備註 □ 無具道路(具備公用、公役目的使用)通達農場 建築法#42 臨接建築線 □ 自行興建( □ 承上題,無道路(具備公用、公役使用)通達農場自行興建(含增建)建築物。 □ 自行開闢道(農)路,寬度大於四公尺,且總道路面積大於二、○○○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