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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2
- 內容:
- (二)農村社區產業:指於農村社區範圍內,以生活、生產、生態或文化為基礎,並連結產業價值鏈相關資源所建構之產業。 (二)農村社區產業:指於農村社區範圍內,以生活、生產、生態或文化為基礎,並連結產業價值鏈相關資源所建構之產業。 (二)農村社區產業:指於農村社區範圍內,以生活、生產、生態或文化為基礎,並連結產業價值鏈相關資源所建構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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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五、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五、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業部 農田水利署、國營事 業之土地,得配合農 村再生,實施空間活 化再利用,其利用方 式如下:得依國有非公 用土地提供設 置點狀及線狀 公用設施使用 要點設置之農 村再生相關公 五、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 地,得配合農村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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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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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將農村再生計畫草案退回,二、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由各計畫社區組織代表共同召開。二、變更農村社區範圍。三、變更公共設施建設之規劃。前項農村再生計畫之修正,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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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第十九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