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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由農民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至三),該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以A3紙之適當比例尺縮圖三份)(二)農村社區會議資料(開會通知、會議簽到、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由農民 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 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 (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至三),該會議應於開會 三十日前將開會由農民 集居聚落之在地組織及 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 (會議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至三), (二)農村社區會議資料 (開會通知、會議簽 到、會議紀錄等相關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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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